文丨Alan Z 创可贴
加拿大联邦大选将于周一(9月20日)正式举行,标志着历时一个多月的选前造势活动也渐入尾声。
但是,对于很多“吃瓜群众”而言,对于加拿大这个国家到底如何运作仍是雾里看花。相比于隔壁的美国大选,加拿大人为何不是直接选领导人,而是选议员?身为君主立宪制国家,皇室在加拿大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而相比于美国的三权分立,加拿大又是如何保证司法独立的呢?
为啥加拿大和美国制度不一样?
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加拿大的最高元首与英国一致,即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她同时也是澳大利亚,新西兰,牙买加等英联邦国家的君主)。同理,加拿大的总理也就相当于英国的首相职位,负责统领政府的行政工作。
那么,加拿大为何将君主制度一直保存了下来呢?这就要追溯到北美殖民地时期。在1776年,美国爆发了反抗王权的独立战争,令英国皇室失去了美国这片风水宝地。而随着美国正式“共和化”,大量原本居住在美国,效忠英国的“保皇党”们在美国的迫害下纷纷流亡到了加拿大,这也造成了加拿大对王权拥有着极度的忠诚。
1812年,独立后的美国自大地认为自己势不可挡,开始向加拿大发动进攻。然而,进攻加拿大不仅令美国碰了一鼻子灰,还在战争中期被加拿大民兵和英军反推回了美国境内,导致首都华盛顿被占领,总统官邸被英军焚毁(后为了遮盖烧毁的痕迹涂上白漆,才被称之为“白宫”),险些令这个才诞生几十年的年轻国家就此亡国。
好在,当时的英国正因为忙着对付欧洲的拿破仑而焦头烂额,根本无暇顾及北美,美国才在后期逐渐夺回优势,将边境线推回了战前状态。最后,美国虽然保持了原本的国境线,但仍然遭遇了首都被攻陷之辱。同时,美国这次试图“解放加拿大”的行动失败,使得加拿大没有被美国“共和化”,也就自然没有像美国一样多了个“总统”。
而战争尽管对大洋彼岸的英国并未产生太多影响,但对于加拿大来说,这场战争却几乎决定了加拿大的生死。战争令法裔与英裔加拿大人达到了空前的团结,再加上战争中加拿大民兵表现极其出色,反而是英国指挥官们的表现十分一般,则更是强化了加拿大人民的内在凝聚力和民族自豪感,也巩固了加拿大的王权统治。
不过,随着欧洲与美洲相继爆发了共和制革命,加拿大在后来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其影响。1837年,由农业歉收作为导火索,加拿大爆发了著名的1837及1838年叛乱,分别在下加拿大与上加拿大爆发了两次武装起义。起义虽然很快被镇压,却促使英国改变殖民统治方式,其颁布了1840年联合法案,重新将上下加拿大合并成立加拿大省。
1849年,代表所有英属北美的责任政府建立。但这时,加拿大仍未完全独立。直到1982年4月17日,英国国会通过加拿大法案,将加拿大宪法的修宪权由英国国会移交加拿大,至此,加拿大才算完全自主。不过,加拿大仍然将国家元首的席位留给了伊丽莎白二世女王,继续实行君主立宪制。
时至今日,君主制在加拿大社会早已成为了一个被遗忘的话题。虽然学术界仍然对加拿大的君主制抱有争议,但在学术界外的政治圈,已经几乎没有任何加拿大政党对君主制存有任何意见了。在各党的宣传中,也几乎看不到有关“废除君主制”的讨论。
当然,这并不是因为加拿大人对君主制有多么热爱。在2021年3月加拿大民意调查公司Leger的调查中,高达53%的民众都认为君主制“已经过时”,只有33%的人坚持君主制不能被废除。然而有趣的是,只有16%的加拿大人选择了“希望加拿大成为一个共和国”,这也说明对于大部分加拿大老百姓而言,人们对君主制可能谈不上喜欢,但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也就没有闲暇再去想着废除了。
那么,君主立宪制在加拿大是如何运作的呢?
在加拿大的议会制度下,加拿大联邦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女王(由总督代表)和上下议院组成。司法机关则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和宪法,并作出公正的判决。加拿大宪法则规定了基本法律和原则体系,概述了加拿大联邦和省政府体系的性质,功能和范围,如哪一级政府可以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对这些权力作出了限制。
在加拿大,行政权是被正式授予给君主的,由总督根据总理和内阁的建议,以君主名义行使行政权。理论上,加拿大宪法还为君主保留了某些形式上的权力,包括:
- 对政府预算法案提出建议;
- 对参议院和下议院通过的法案给予批准,使之成为法律;任命许多重要职位(例如司法和外交)的负责人;
- 在选举前解散议会,并开始和结束议会会议(在每届议会会议开始时,总督向立法机关的议员发表预先准备好的演说,被称为御致辞仪式,概述即将召开会议的政府的目标);
- 任命总理(按照惯例,总理是普选后在下议院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的领导人)。
而总理被任命后,就会挑选一批本党成员组建内阁,宣誓就任内阁部长。内阁是加拿大政府的关键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治理国家的政策,并提出将这些政策转化为法律的法案。
加拿大议会:立法过程有如打乒乓球
议会是加拿大的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律,增税和授权政府开支。与英国一样,加拿大议会实行“两院制”,即上议院与下议院。那么,他们的具体的区别又在哪呢?
上议院由105名参议员组成,是加拿大各地区,省和领地的代表,由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在早期的英国,上议院是贵族阶级的代表,一旦被任命即可终身任职,直到75岁再退休。如今,虽然“贵族阶级”已经不复存在,不过上议院仍然被保留了下来,只是如今对立法的干预已经远不如从前。
而理所当然的,下议院自然就是代表着平民阶级,是加拿大选举产生的议会,成员是由全体加拿大人投票选举而出,加拿大的历任总理也都是来自下议院的议员。这些议员代表着各自的选区,为选区的选民们发声。目前,下议院有338个席位。
虽然每次加拿大大选时,媒体的聚光灯都会打在各党的领袖身上,但实际上在加拿大选举中,选民并不是像美国大选那样,直接投票选出领导人。在加拿大,选民们需要选的是自己所在选区的议员,而最后在议会中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则将会成为加拿大执政党,该党领袖会自动成为总理。
根据选举法,在下议院拥有多数席位(超过170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的政府,被称为多数政府。当执政党拥有比其他任何政党都多的席位,但在下议院没有达到170席,则被称为少数政府,例如目前的自由党政府。少数党政府虽然仍然能够执政,但在试图通过立法时则必须依靠其他政党成员的支持,因此其能力一般也比较有限。
政府立法提案由议员在两院之一(通常是下议院)提出。而立法过程占据了议会的大部分时间,这是一个从提案,拟订和起草法案开始的漫长过程的“高光阶段”。
立法法案主要分为两类:公共法案和私人法案。下议院审议的大多数法案都是公共法案,由政府部长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它被称为政府法案。同时,提案也可以由议员个人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它被称为私人议员法案。
一般来说,一项法案只有在同样的文本经议会两院批准,并得到王室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而在加拿大的议会制中,一项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必须经过以下几个具体阶段,包括:
- 提出法案:立法过程的第一步是提出法案。
- 首读:第一次“宣读”法案,并在不经过辩论的情况下将之付印。
- 二读:就法案内容进行原则性的辩论,然后投票表决,并将之交付有关的国会委员会审议。
- 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就法案举行听证、逐条审查法案内容,并建议是否应不加改动地或经过修改后接受该法案,或是将其搁置。
- 报告阶段:可对法案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并且就这些修改进行辩论和投票表决。
- 三读:就法案进行最后一次辩论和投票表决。
- 转院再议:将下议院法案转送上议院(或上议院法案转送下议院),然后由该院从首读开始再次审议。
- 总督批准:总督或其代表对法案予以批准。
以加拿大最著名的《大麻法案》举例,2017年11月下旬,法案由加拿大下议院提案,然后在2018年6月7日在加拿大上议院获得通过,之后众议院于6月18日接受了参议院的部分修正案,并将法案发回参议院。
在6月19日,由参议院通过了法案的最终版本,并于6月21日获得总督批准。由此也可以看出,加拿大的立法就像是打乒乓球,上议院与下议院要对立法进行多次“传球”来进行审核,最后才能申请裁判——也就是皇室做出最终的批准。
加拿大如何做到“司法独立”
在了解清楚加拿大的行政和立法机构后,接下来便是加拿大的司法结构。加拿大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大系统,总共有四级法院,分别为省和地区(下级)法院,处理大多数案件;省和地区高等法院,处理更严重的罪行,并听取省和地区法院的上诉,联邦法院与其处于同一级别;省和地区上诉法院以及联邦上诉法院;最后则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也就是加拿大的终审法院。
虽然加拿大最高法院早在《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后就已经出现,但那时其并不是加拿大的终审法庭,负责终审的是远在英国的枢密院。但进入20世纪后,加拿大开始逐步征求自己的司法独立,终于在1949年时成功从英国手中争取回了这一权力,将最高法院设为所有刑事案件的终审法庭。
如今,加拿大最高法院有两个主要职能,即审理所有省份和地区的法院判决上诉,以及审理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是加拿大所有刑事与民事案件的终审法庭,同时承认魁北克省的普通法。目前,最高法院有九位法官,全部由加拿大总理提名后被总督委任。
而到了联邦法院后,其专门审理的则是知识产权,海商法,联邦省级纠纷以及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民事案件。与此同时,一些和移民相关的案件,也由联邦法院审理。比如,一对从2016年就开始以难民身份申请永居的夫妇,因为等待时间太久仍毫无音信,2020年请求联邦法院介入,要求移民局在7天内给出确认。
再往下则是省法院,而其也被分为三级,即省法院,省高等(审判)法院和省上诉法院。其中,省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大多数刑事犯罪,金钱问题和家庭问题。高级法院受理大多数来自省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以及来自仲裁的上诉。当事人可就高级法院的裁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另外,在涉及违反合同或其他损害索赔的私法案件中,省级法院在9个省和地区适用普通法原则。在魁北克,法院另外适用《魁北克民法典》。省级法院还可能包括专门法庭,如青年法庭,家庭法庭和小额索赔法庭。每个省政府,都可以为自己的法院任命法官。
除了法院之外,加拿大各省还设有行政法庭,也就是仲裁处。因为除了最严重的刑事和民事犯罪,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纠纷,但有些不需要在法庭上处理,那么这时就体现行政法庭的作用了。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庭和委员会处理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和适用的争议,如就业保险或残疾津贴的权利,难民索赔和人权等等。
行政法庭没有法院那么正式,也不是法院系统的一部分。但也在解决加拿大社会的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加拿大,每个法院的首席法官都有权决定如何管理法院,政府不会具体指示法院如何开展工作,以体现“司法独立”。
当然,加拿大也出现过不少“干扰司法独立”的纠纷。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自然是2019年的“SNC-兰万灵事件”。当时,加拿大司法部长王州迪称,包括总理特鲁多在内的自由党政府高层人物干预司法独立,要求她帮助被控腐败和欺诈的魁省大型工程和建筑公司SNC-兰万灵免受法律制裁,代之以搁置起诉,庭外和解。
而在今年大选迄今,特鲁多因此事再被人翻旧帐。不过,他淡定地表示,迄今为止皇家骑警还没有就此事联系过他。他对记者们表示:“我没有任何信息可以与你们分享。”
联邦、省、市三级政府,遇到问题该找谁?
1864年,随着魁北克会议结束,加拿大联邦制从此定下框架,也令殖民地政府能够在国内事务中保持自治。在二战结束后,随着魁北克“寂静革命”爆发,加拿大政府加速了权力下放至各省的脚步,各省(例如魁北克)可以制定自己的养老金计划等。最终,加拿大形成了如今的联邦,省与市三级政府,在不同的领域为加拿大民众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不过,不少人都会被这三级政府搞得团团转,不知如何区别。有了问题,民众到底该找哪级政府,或者议员来反映呢?
对于由总理领导的联邦政府来说,它要处理的国内与国际事务可就太多了,包括邮政、税收、银行、运输、铁路、管道、电信、刑法、外交、国防,以及就业保险等诸多事项。如果在以上领域遇到问题,加拿大民众可以向自己所在选区的联邦议员(即MP)寻求帮助。
相比而言,省与地区政府则是有权管理其公共土地,并主要负责教育、卫生保健和道路法规等事宜。同时,类似于联邦议会,各省的选民们也会从他们的选区中选出议员进入省议会,各省的执政党就是在立法机构中拥有最多席位的党。
与联邦议员不同,被选出的省议员被称之为省议会成员(MPP),而在对上述省内事务有疑虑时,民众可选择联系当地的MPP寻求帮助。
简单来说,任何不属于省立法机关专属权限的事项,都会在联邦政府的管理范围内。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联邦与省级司法的管辖可能会有些模糊。例如,尽管联邦负责管理婚姻与离婚,但省级立法机构却会负责管理婚姻仪式。与此同时,联邦与省政府都会有权管理征税、接待、惩罚犯罪和规范农业等事宜。
事关百姓们的日常生活,则大部分将会由各市市长们领导的市政府进行管辖。市政府会负责一些民生事宜,包括公园、停车、图书馆、道路、治安与消防、公共交通、土地利用以及社区的供水系统等。市政当局通常会分配选区,而选民会选举出在市议会中代表他们的议员(Members of Council)。
在加拿大议会制下,三级政府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加拿大民众遇到大事小清,都能够通过向相应的政府机关反映,并(尽量)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来源:
https://www.ourcommons.ca/about/OurProcedure/ParliamentaryFramework/c_g_parliamentaryframework-e.htm
https://www.ourcommons.ca/About/OurProcedure/TableOfContents-e.htm
http://www.canadahistoryproject.ca/can-govt-today/can-govt-today-06-legislative.html
https://www.ourcommons.ca/about/OurProcedure/LegislativeProcess/c_g_legislativeprocess-e.htm
https://www.justice.gc.ca/eng/csj-sjc/just/07.html
https://www.cbc.ca/news/politics/grenier-monarchy-polls-1.59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