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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裁定:德州堕胎法将执法权下放给公民个人,违反了州宪法

据纽约时报报道,德克萨斯州的一名地区法院法官当地时间周四(12月9日)裁定,限制性堕胎法的独特执行方案违反了州宪法,因为它允许任何私人公民起诉堕胎服务提供者或其他被指控违反堕胎法的人。

James McNellis from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CC BY 2.0, via Wikimedia Commons

在一份48页的意见书中,大卫·皮尔普斯(David Peeples)法官认为,这种被反堕胎团体视为其最大优势的手段不符合宪法规定,将起诉资格授予那些并没有受到伤害的人,剥夺了正当程序,并象征着“非法将执法权授予私人”。

虽然这项裁决被认为是堕胎权利团体的一项重要胜利,但堕胎服务提供者周四表示,他们不会立即恢复对怀孕约六周后的孕妇进行堕胎手术。

这一裁决,是对堕胎诊所等机构在德克萨斯州法院针对“德州生命权组织”(Texas Right to Life)提起的大量诉讼的回应。“德州生命权组织”是一个为德州堕胎法进行游说的反堕胎团体,该组织周四在法庭裁决后立即提交了一份上诉通知。

“德州生命权组织”的发言人金伯利·施瓦茨(Kimberlyn Schwartz)在一份声明中说:“堕胎行业的诉讼滥用了司法系统,把法庭变成了一个单纯的平台,用来宣扬对自罗伊诉韦德案以来最大胆的反堕胎法律的批评。”

堕胎法在德克萨斯州被称为参议院第8号法案(SB 8)或“心跳法案”,禁止在检测到胎心(通常在怀孕6周左右)后进行堕胎。通过明确禁止州政府官员执法,转而依靠个人,这项法律避免了正常的法律审查过程,并在美国最高法院拒绝介入后于9月生效。

为加快程序,最高法院在上个月听取了关于德州堕胎法的辩论,预计将很快作出裁决。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也一直在权衡关于密西西比州法律的争论,该案被视为对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的直接挑战,当年的裁决阻止了各州禁止在胎儿具有存活能力前堕胎。密西西比州的法律禁止在怀孕15周后,即在胎儿具有生存能力前约两个月进行堕胎手术。

目前,在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服务提供者称正在遵守新的法律,因为任何个人都有可能对实施或“协助和教唆”堕胎手术的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诊所工作人员,甚至是驾车载孕妇到诊所的人。

“我们一直在说,为了完全恢复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机会,我们需要美国最高法院或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计划生育联合会(Planned Parenthood)的高级律师朱莉·默里说,“今天的裁决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步,但对堕胎服务提供者来说还不够宽松。”

皮尔普斯法官在他的意见中写道,根据德州的宪法,德州立法机构没有权利允许那些并未因违反堕胎法行为受到伤害的人到法庭上起诉。他还认为,给予诉讼成功者“不低于1万美元(约合6万人民币)”的奖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权利。

皮尔普斯写道,德州堕胎法将执法权下放给公民个人的机制,如果被认定符合宪法,那么对于各种有争议的问题都可以适用,包括枪支、同性婚姻、言论自由和气候变化。

堕胎服务提供者说,如果法官的裁决得到州最高法院的支持,他们会再次开始向怀孕六周以上的孕妇提供堕胎手术,因为堕胎法将无法执行。

在堕胎法生效后的几周内,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手术数量下降了大约一半,反堕胎组织将这一事实归功于该法律的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