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的最后一天,一场堪称为中国版“metoo”的运动,迎来了让所有人震惊的突破性进展。而这场大戏的男主角,也就是曾经红极一时、风光无限的加拿大籍艺人吴亦凡,因为涉嫌强奸罪而被北京警方正式拘留。
整个事件的还要从今年6月说起,掀起这场舆论风暴的是一个今年刚满19岁的女孩。起初,她或许并没有想到,自己向外界公布这段非同寻常的私人关系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更只像是在控诉这位30岁顶流男艺人假借工作之由与她相识,邀约聚会发生性关系后假装保持恋爱关系的“渣男”行径。
但随着事态的不断升级,越来越多年轻女孩联系到了这位19岁女孩,向她诉说有着相似的不幸遭遇。据当事人爆料,其中与吴亦凡有染的甚至还有未成年女性,而这些女孩们皆因这样的遭遇倍感痛苦,生理和心理上都受到了重大的打击。
在此之后,吴亦凡团队单方面否认了这些消息。随之而来的,却是多达20几位年轻女孩在网上的公开爆料。而正是这样一个强大的连锁反应,也让更多的人发现事态远比普通的桃色新闻更加严重。
北京深夜官宣拘留,吴亦凡声名狼藉
伴随着丑闻的不断发酵,吴亦凡不仅接连丧失十几个国际品牌的代言,更在之前已经因为和19岁少女两人接受过警方的一次调查。然而打脸的是,这次由吴亦凡方以“诽谤勒索”报警的案情并没有将此前的传闻破解。在警方的调查之下,反而确认了19岁少女的部分爆料属实。
就在人们以为此事已经尘埃落定,不过是像吴亦凡曾经的桃色绯闻一样是过眼云烟之时,7月31日深夜,国内朝阳警方的一则官方那个通报再次掀起了舆论的高潮。通告内容则是由于吴亦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传闻引起公诉,经过警方调查发现他的确涉嫌犯有强奸罪,故进行了刑事拘留,等待下一步侦办调查工作的展开。
随后,这则消息也得到了国内其他官方媒体的转发和评论,其中包括中国禁毒网等一系列媒体。更在今日早些时候,得到了全球媒体的注意。
虽然吴亦凡自小出生于中国广州,且是在韩国出道,但是他在十岁那年,已经跟随着单亲妈妈移民到了加拿大温哥华,自那以后也没有再更改过国籍。所以北京警方的拘留通告一经发布,网民们对于吴亦凡的加拿大身份产生了天然的敏感,与之相关的段子也源源不断:
不过更让人们好奇的是,吴亦凡此次如果真的被坐实犯下了强奸罪,因为他的外籍身份,将如何进行法律的审判。据国内专业媒体报道,届时将按照属地原则,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判决。刑满释放之后,再将其驱逐出境的措施,且一般在十年内不得再次入境。
而如果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按照警方此次的通报,如果吴亦凡“多次诱奸年轻女性”的罪行属实,可能会面临起码10年有期徒刑到终身监禁的惩罚。根据专业律师分析,如果有三名以上被害妇女,则属于《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妇女多人”,量刑标准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案情如现在流传的那样,涉及性侵未成年和14周岁以下的女性,或者在作案期间涉毒,那吴亦凡所要面临的刑罚则只会更重,不会更轻。此外,今日也有美国华人律师发表评论,如果吴亦凡真的存在犯罪行为,在中国被定罪且刑满释放后被驱逐回加拿大,加拿大照样可以对他的罪行进行再起诉。
加拿大最高法院最新裁定:醉酒后不能代表“性同意”
不过如今,这起案件既然已经引起了中加两国友好关系的讨论,吴亦凡也确实算得上是“中国境内涉强奸第一人”了。毕竟作为一个加拿大人,原本在东亚混的风生水起,如今却偏偏以身试法,实在是令人啧啧称奇。
或许正是因为吴亦凡的名声在外和“顶流”加身,才让他能够如此肆无忌惮在内地娱乐圈“为非作歹”。如果他的所作所为放在北美,只怕是会面临更悲惨的下场。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方面,法条规定极其严苛详细,光是性侵罪都要分好几个等级。 以此前爱泼斯坦“性爱小岛”为鉴,仅在狱中坐牢13个月就上吊自杀,足以想见他本人也知道自己的罪孽深重。关于英美法系的保护性法案我们以前也做过很多介绍,
所以今天,加美在这里介绍加拿大最新一个案件裁定情况,正巧也能和吴亦凡涉嫌的罪行进行呼应,因为此案的受害者,当年正巧14岁:
2021年5月7日,加拿大最高法院27日以8票赞成、1票反对的结果,维持了对一名未成年性犯罪者的判决。由于此案发生时案件中的罪犯未成年,所以一直没有公开他的真实姓名(代号CP),15岁时,他和一个女孩D与其他青少年在安大略省斯卡伯勒的一个海滩聚会。
此案案发于2016年4月的一个晚上,当时他打算喝个烂醉,开个派对。
据媒体报道,CP和D两人在学校只是朋友,但不是男女朋友。但是在那个晚上,两个未成年人发生了性行为,并且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方称,当时原告醉得太厉害,根本无法给出有效性同意,因而男方构成了性侵。初审法官经过审理之后,也同意这样的说法。故在定罪后,判处CP18个月的刑期。
而CP在服完刑之后,又以主审法官的判决不合理为由提出了上诉,但安大略上诉法院的大多数法官都同意了主审法官的判决。代表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的大法官Rosalie Abella说:“初审法官判定CP犯有性侵犯罪的理由是典型的,也经过了有力和深思熟虑的解释。” 关于此案唯一的焦点是:
决定CP是否有罪的关键问题变成了时间问题,因为在男孩的记忆中,两人发生性行为时D还没有喝醉。但实际上当时D除了躺在毯子上和对方接吻以外,什么都不记得,她甚至不记得是否同意不带安全套的性行为,更无法提供直接证据。
但巧合的是,就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有一个证人的出现,给了女方一个强有力的支撑。另一位名叫G的少女参加聚会时发现D一直在呕吐,甚至不能说话。但CP坚称两人是在G来之前就发生了性关系,这点又遭到了G的否认。 后续初审法官选择了相信证人G的证词,还表示:“CP自己也喝醉了,没有资格相信自己的话。”在审理过程中,初审法官还发现,CP也没有按照《刑法》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步骤征得女孩的性同意,比如询问她:“你确定你想发生关系吗?”
毫无疑问的是,即使是在受害者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只要能够找到足够清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昏迷状态,且被告在各项“程序”上的缺失,加拿大的法律也是一定会倾向于受害者一方的。
女性是否应该为自己的安全负责,避免饮酒或与陌生人见面?
在加拿大妇女基金会的公开页面,有专门的的一览详尽阐述了关于面对性骚扰和性侵时女性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其中有一个问题就专门讲述了“女性是否应该为自己的安全负责,避免饮酒或与陌生人见面? 但该基金会给出的答案是这样的:
只有一方对性侵犯或骚扰另一方负有责任:那就是施暴者。
让幸存者为自己所经历的暴力负责是“指责受害者”,这不仅不公平,而且很危险。指责受害者使许多妇女相信虐待是她们的错,使她们不太可能站出来报告性侵犯受害经历,则会成为更深远的创伤。
另外更有一种传言是,性侵犯通常是由陌生人实施的,但在大约80%的实际案例中,性侵犯幸存者认识侵犯者,所以女性即使面对的是熟人,也无法减少被骚扰和性侵的概率。陌生与否,从现实上来说是个伪命题。
在饮酒方面,曾经确实有研究将酒精与性侵犯联系起来,但喝酒和性侵犯经常同时发生的事实也并不能证明酒精会导致性侵犯。它还更容易造成一种双重标准——即酒精消费有时被用来为施虐者的行为开脱,但它也经常被用作将施虐行为归咎于受害者的理由。
而即使是没有造成任何身体伤害的一级性侵,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也是痛苦的,任何类型的性侵犯都可能对幸存者的心理健康产生长期影响。
在加拿大许多遭受性侵犯的妇女患抑郁症、焦虑症、睡眠障碍、自杀行为、自残、饮食失调和药物滥用问题的比例很高。曾经遭受过性侵犯的女性更有可能企图自杀性侵犯可能导致健康问题,如意外怀孕、妇科并发症和性传播疾病。
突如其来的性暴力还会给幸存者带来经济后果,此前有调查称,在加拿大,遭受性侵犯的女性每年在医疗费用、生产力损失以及疼痛和痛苦等无形成本方面受到的集体经济影响达34亿美元。 令人遗憾的是,强奸文化在任何社会背景下都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视角下,由于社会对性别和性的态度,强奸是普遍的和正常化的。它更会演变成指责受害者、羞辱荡妇、性物化、轻视强奸、否认普遍存在的强奸、拒绝承认性暴力造成伤害的组合拳。 如果可以,请吴亦凡这个加拿大男人这次真的不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