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盖瑞·詹斯勒(Gary Gensler)周五(7月30日)发布了《关于与中国近期情况相关的投资者保护声明》,要求寻求上市的中国公司在递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中,需披露更多信息。此前路透社报道称,该机构已停止处理中国公司在美IPO和其它证券销售的登记事宜,同时正在制定新的政策指引。
以下是全文:
最近,中国政府为总部设在中国的公司提供了新的指导意见,并对这些公司在境外筹集资金实施一些限制,包括禁止通过相关的离岸壳公司在境外筹资。最近的进展还包括政府主导的针对某些通过离岸实体筹集资金的公司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
这与美国投资者相关。在中国的一些行业中,公司不允许由外国所有,也不能直接在中国以外的交易所上市。为了在这些交易所筹集资金,许多在中国运营的公司采取了可变利益实体(VIEs)的架构。
在这种架构中,总部设在中国的运营公司通常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如开曼群岛)建立一个离岸壳公司,向公众股东发行股票。该壳公司与总部设在中国的运营公司签订服务和其他合同,然后在国外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虽然壳公司在中国的运营公司中没有股权,但出于会计审计目的,壳公司能够将运营公司合并到其财务报表中。
尽管这种架构只是通过一系列的服务合同和其他合同(将壳公司和中国公司联系起来),但对于美国投资者来说,其创造了对在中国运营公司的“(投资)敞口”。但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壳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还是离岸壳公司本身,都没有在中国的运营公司的股票所有权。我担心普通投资者可能没有意识到他们持有的是一家壳公司的股票,而不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实体运营公司。
鉴于中国最近的情况和基于中国的VIE结构的整体风险,我已经要求工作人员在宣布与在中国运营公司有关的离岸发行人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要求他们提供一些披露内容。特别是,我已经要求工作人员确保这些发行人在显著位置清楚地披露以下信息:
- 投资者购买的不是在中国的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购买一个与相关运营公司保有服务协议的壳公司发行人的股票。因此,发行人的业务描述应明确区分壳公司的管理服务描述,与中国运营公司的描述。
- 总部设在中国的运营公司、壳公司发行人和投资者面临着中国政府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严重影响运营公司的财务业绩和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
- 他们还要披露详细的财务信息,包括量化指标,以便投资者能够了解VIE和发行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此外,对于所有寻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证券的中国运营公司,无论是直接注册还是通过壳公司注册,我已经要求工作人员确保这些发行人在显著位置清楚地披露以下信息:
- 运营公司和发行人(如适用)是否从中国政府获得了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这种批准可能被否决或撤销的风险;如果批准被撤销,发行人有披露责任。
-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要求允许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审查发行人三年内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如果PCAOB无法审查该事务所,可能会导致运营公司在未来退市。
除了这些具体的指导,我们将继续要求所有公司遵守证券法关于完整性和准确披露的高标准。
此外,我还要求工作人员对有大量中国业务公司的文件进行有针对性的额外审查。
我相信这些变化将提高与中国运营公司有关联的境外发行人的注册文件的整体披露质量。这项工作建立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财务部之前对总部设在中国,或在中国有重要业务公司的披露要求的指导之上。
我相信这种披露对充分知情后的投资决策至关重要,这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美国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核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