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宇义
2020年岁末,郭敬明和于正分别向他们的抄袭对象发出迟到多年的公开道歉信,一时引发热议。没想到的是,刚步入牛年,我在加拿大也遭遇被他人抄袭侵权,不得不开启一场“牛转乾坤”的维权之旅。
大年初一这天,我在多伦多本地某中文媒体网站意外点开一篇文章,却发现这篇标注着原创的文章里大段大段的内容都抄自我两年前发表在同一媒体上的一篇文章,连标点符号都没改。
自己的文章

我不是知名作家,抄袭我的一篇小文章也不可能如于正抄袭琼瑶那样获取巨额商业利润。但所谓敝帚自珍,自己辛苦写出的文字,总是有一种特殊感情的。看见他人把自己的文章抄了去还在同一平台公开发表,那种感觉,如同最近的一句流行语:“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我被抄袭的那篇文章有比较特别的独创性。那是对一场国际活动上被人忽略的翻译技术细节的专业性分析论述。也正因如此我一眼就认出那几段文字来自我的文章。
我把自己的原文和抄袭者文章对比,发现我的文章前半篇都被抄袭者搬过来了。除去对开篇第一句话有所修改,剩余五段文字全是原样拷贝粘贴。抄袭内容达678字,占原文的49%。抄袭者通篇都没提这些内容的出处,完全当成他的分析放在他的署名文章里。以我的认知,这就是赤裸裸的抄袭剽窃及对我著作权的侵犯。
维权
为此我同该媒体联系协商。最初对方立即表示了歉意,并很快将该文章电子版里抄袭我的内容删除。由于登有该篇文章的报纸已于一个月前发行出去,所以我觉得还应采取一点补救措施。我希望该报能刊登一份公开道歉,澄清此前刊登的某文抄袭了我的文章。但由于双方对此事的性质看法方面有不少分歧,我这个要求被拒绝了。
在我看来,抄袭在加拿大是非常严重的事,何况还涉及侵权,已达到违法地步,出于对自己文字的爱惜保护,我像《秋菊打官司》里的主角一样必须“要个说法”,且也仅只是要个说法——自始至终我没提出任何经济赔偿要求。
为了给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提供充分依据,同时也为了做好准备迎接最坏的结果,即走法律程序维权,我钻研苦读,把自己变成一个速成版权法“砖家”。经过近两周的邮件和电话商讨与谈判,对方最后同意以编辑部名义在最新一期报上刊登声明,具体说明某文“涉嫌抄袭”了我的文章,并向我致歉。
这次维权让我意识到,一些原本我认为在加拿大理所当然或属于常识的事,在周围很多华人眼里,却有非常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这也是促使我写下此文的原因。对我而言,除了为自己维权,我希望能让更多人提高对抄袭行为严重性的认识和对原创的尊重。
引用不是抄袭的借口
抄袭在英文里叫“plagiarism”。梅里亚姆-韦伯斯特词典(Merriam Webster)上对plagiarism的定义是:“盗用(他人的想法或文字)并假冒为自己的(想法或文字);使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对来源给予承认”。【to steal and pass off (the ideas or words of another) as one’s own : use (another’s production) without crediting the source】在加拿大和其他西方国家,几乎每所高校都把防范plagiarism作为保障学术诚信的重要内容,在校规里对这种行为的定义和惩罚措施加以详细说明。所有的定义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自己的文章里使用来自他人的内容时,必须对来源给出完整准确的标注,缺了这个必要条件,无论什么原因,是否有意无意,都属于plagiarism。
引用,顾名思义通常应该有引号。有时候引用较长的句子或是整个段落,也可以不用引号而是把引用内容设置成斜体以示区别。如果是对他人内容做概括性的转述,并非原字原句“引”过来,则无须使用引号。无论上述哪种情况,都应当说明引用内容来自何处。这些属于世界通用的写作规范。
假如没有说明这些内容来自他处的文字,读者就会理解为这些内容都是作者原创,谈何“引用”呢?在那位抄袭者的文章里,不但没有任何标记表明那五段文字来自他人文章,他还把我原文第一句话做了修改,维持基本原意的同时,增加了起承接上下文作用的内容。这一改动表明,他只想把我的文章“无缝拼接”到他文章里,根本无意说明那五段分析文字并非其原创。更何况,既非文学批评也非专门报道,哪怕是写一本书,连续直接“引用”六七百字的文本,在中外都属旷世罕见吧。
Plagiarism(抄袭)的类型
在“凡是没提供准确完整来源的都算抄袭”这个前提下,“忘了标注”根本无法成为否认抄袭的理由。完全没有来源说明的拷贝粘贴,通常会被认定为最恶劣的“直接抄袭”(direct plagiarism)。无心之失造成的抄袭,也是抄袭,只不过叫“无意抄袭”(unintentional plagiarism)或“意外抄袭” (accidental plagiarism)。比如连续引用两句话,不小心把引号标到第一句话末尾了,第二句没有包括进去,抄袭成立。疏忽大意搞错信息来源,导致标注不准确或不完整,也算抄袭。
如今自媒体中泛滥的“洗稿”行为,把一些词语改成同义词,添加或删改一些无关重要的语气词之类,在plagiarism的定义下也是无法钻空子的。有种抄袭叫“释意/改写型”抄袭(rephrasing plagiarism)或者“马赛克抄袭”(mosaic plagiarism)。套用赵本山和宋丹丹的经典小品语录:“以为穿个马甲就认不出你了吗?”小样,照抓不误。
还有一种抄袭是“自我抄袭”(self-plagiarism),就是把自己以前文章里的内容循环利用到新的文章里,而没有说明那些内容出自以前的文章。这主要是针对一稿多用行为的。
抄袭的后果很严重
Plagiarism是很严重的行为。在加拿大,连小学生都知道plagiarism是严禁、可耻的。我的孩子四年级时就知道了这个词。那次孩子放学回来说,老师发现有些同学的科学作业里抄自参考书的内容太多,于是专门讲了plagiarism,并且要大家牢牢记住,作业里大量拷贝来自他人文章的内容是不允许的。
我是在大学学习英文写作时知道plagiarism这个词的。我的写作老师爱德温(Edwin)是美国人。一年的写作课程,他大概花了半个学期讲授写文章时引用、转述参考文献的规矩,细致到写脚注、尾注和参考书目的标点符号用法,目的就是为了让我们学会避免无意犯下plagiarism过错。
学生在写作论文时若被证实犯下plagiarism的过错,即使是无意或意外抄袭,也属严重过错,必须承受扣分、整门课程成绩作废乃至开除的处罚。学术界或媒体从业人员犯下这种过错,会名誉扫地乃至前途尽毁。例如2014年CNN驻伦敦新闻编辑Marie-Louise Gumuchian 就因在内部审查中被发现抄袭路透社新闻而被开除,尽管Gumuchian辩解说她此前曾在路透社工作,所以行文风格近似,并非抄袭,也无济于事。对抄袭这种行为,西方学术和传媒界执行的标准类似“宁可错杀三千,也不放过一个”。
抄袭和侵权

如果说plagiarism还停留在道德层面上的话,那么侵权(copyright infringement)就上升到法律问题了。在现实中,虽然不是所有plagiarism都够得上侵权(例如抄袭已过了版权保护期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比如莎士比亚的作品),但侵犯版权的行为往往都是从抄袭开始的。
加拿大版权法(Copyright Act)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对著作权给出的定义是“以任何物质形式制作或复制任何形式的作品或作品中实质性内容的独有权利。”同时还规定,原创作品一旦创作出,无论是否发表,也无论是否向政府申请登记版权及是否标注有版权所有的符号©,创作者都自动拥有作品著作权并受到保护。
至于著作权的具体范围,加拿大版权法指出它包括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s)、精神权利(moral rights)和邻接权利(neighboring rights)三个方面。经济权利主要指复制作品及授权他人复制作品的权利。精神权利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署名或识别权,即作者要求在作品上标注其名字(包括笔名)的权利,其二是禁止他人在未征得作者同意下改动原作的的权利。邻接权利主要是作品表演传播中表演者、播音者等其他人相对于原作者的权利。
根据加拿大版权法,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无须取得版权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而不算侵权,这些行为属于“公平处理”(fair dealing)。但“公平处理”的范围一般仅限于私人研究、学习或者文学批评和新闻报道等。
假如真的是太欣赏别人的作品,大可以在家里用草书行书大篆小篆各种字体抄,抄完挂满自家四壁,这些都不算侵权行为。但把他人的文章部分或全部复制到自己文章中,并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显然满足了“未经许可使用”的侵权法律定义,侵犯了原作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百分之十的常规

尽管加拿大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篇文章里可以有多少引用内容,在实际中是有约定俗成共识的。通常可接受的比例是10%。也就是说,在引用或复制使用来自一篇文章的内容时,如果这篇文章全文一千字,则你引用的内容不应超过一百字。这个比例不是硬性的,特殊情况下稍高的比例也可以被接受,也有涉及核心内容时比这更低的比例也不行的情况 。
好比在加拿大开车,限制时速50公里的路上,你开到55公里,一般情况下警察不会太计较,但若你以100公里的时速飙车,性质就不一样了,必遭重罚。把他人文章49%的内容都移植进自己文章里发表,无异于在闹市区道路上飙车。
这个10%的比例也适用于“公平处理”领域。记得我留学读研时,学校再三告诫我们,图书馆的参考书,如需复印留存,必须注意10%的界限。一部300页的书,复印页数不宜超过30页,否则有可能惹上侵犯版权的麻烦。
侵权的法律后果
在加拿大,侵犯版权罪名成立将面临非常严厉的惩罚。如果是涉及将侵权产品进行销售租赁或公开演出的严重罪行(类似于正抄琼瑶小说并改编拍成电视剧公映的情况),有可能在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受刑事处罚,最高可被判罚一百万加币以及/或者入狱五年。(加拿大版权法第四章四十二条第三款。)
但若以为抄袭者没有牟利或者获利非常少就能免于处罚,那就太天真了。构成侵权的要素是“未经许可使用”,和抄袭者牟利与否及多寡无关。加拿大版权法中特别规定了非商业使用(non-commercial use) 侵权行为的判罚标准:版权所有者在无须证明抄袭者从抄袭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或对自己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可要求侵权者向自己做出一百至五千加币的经济赔偿;而若是侵权者将侵权产品用于商业用途,可被判赔偿版权所有者五百至两万加币。(加拿大版权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及第一目)
杜绝抄袭,从“知耻”开始

从文化角度讲,“抄袭”这个词在中文语义环境里,缺乏英文Plagiarism蕴含的严肃和严重性。“天下文章一大抄”之类的说法,给了很多人随便抄的借口。国人嘲笑孔乙己的“读书人窃书不算偷”理论,但在抄袭这件事上,今天很多人的认知和孔乙己一般无二。抄袭之风盛行,以致人们都忘了这种行为从本质上而言和偷盗他人财物并无区别,这大概就是抄袭者缺乏应有的羞耻感的原因所在。
就抄袭侵权而言,再轻微的犯罪也是犯罪,轻微抑或严重只适用于法官量刑时的考虑,不能成为模糊是与非之间界限的理由。正因为是非界限被模糊,郭敬明和于正之流才会在法院判决后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毫无愧色,甚至为自己的抄袭行为百般辩解。如今在业内人士联名抵制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受损压力下道歉,是他们终于知耻改过了吗,还是只不过为了止损而行权宜之计?大概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
中国传统道德规范讲究“礼义廉耻”,其中的“耻”,是“知耻”,意即知道什么是应该感到羞耻的。《礼记 中庸》里有云:“知耻近乎勇。”知道羞耻才能真正自省和改过自新,用正确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杜绝抄袭,要从培养对抄袭行为的羞耻感开始。每个人都应牢记,抄袭剽窃是可耻的行为,还有可能是违法行为,后果非常严重。
最后,我想引用一句国人熟知的古训作为结束语并与海内外文字同行共勉:“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