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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关于孟晚舟案延期起诉协议的新闻稿全文翻译

截取自美国司法部网u

以下内容为美国司法部网站发布,加美编译,不代表本站立场。

主标题:华为CFO孟晚舟承认误导全球金融机构

副标题:孟晚舟签订延期起诉协议以解决欺诈指控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49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在布鲁克林的联邦地区法院出庭,签订了延期起诉协议(DPA),并因被指控共谋实施银行欺诈和共谋实施电信欺诈、银行欺诈和电信欺诈而被提审。

纽约东区美国代理检察官妮可·博克曼(Nicole Boeckmann)说:“在签订延缓起诉协议时,孟晚舟对她在实施诈骗全球金融机构的计划中的主要角色承担了责任。她对事实陈述的认可,证实她在担任华为首席财务官期间,就华为在伊朗的业务运营,向一家金融机构的高级主管作出了多项重大失实陈述,以努力维护华为与这家金融机构的银行关系。孟晚舟所隐瞒的关于华为在伊朗业务的真相,对这家金融机构决定继续与华为的业务关系非常重要。孟晚舟的承认,也证实了政府在起诉这一金融欺诈案中的指控的关键,孟晚舟和她的华为员工,共同努力就华为在伊朗的活动欺骗全球金融机构、美国政府和公众。”

司法部国家安全司代理助理司法部长马克·莱斯科(Mark J. Lesko)说:“这项延期起诉协议,将结束加拿大正在进行的引渡程序,否则这种程序可能会持续许多个月,甚至数年。我们非常感谢加拿大司法部在这次引渡中的专注工作,以及其对法治的坚持。”

“金融机构是我们维护美国金融系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司法部刑事司的助理司法部长小肯尼斯·A·利奇(Kenneth A. Polite Jr.)说。“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要求利用美国金融系统的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其业务运营的真实信息。华为技术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今天承认,她没有说出关于华为在伊朗业务的真相,结果导致金融机构继续与华为做生意,违反了美国法律。我们的起诉团队继续准备对华为的审判,我们期待着在法庭上证明我们对华为公司的起诉。”

“孟晚舟承认的事实,是长期的欺骗以违反美国法律行为的证据,”联邦调查局反间谍部门的助理主任小艾伦·E·科勒(Alan E. Kohler Jr.)说。当有迹象表明在美国做生意的公司的行为藐视我们的法律时,联邦调查局将继续积极调查。”

欺骗金融机构的计划

根据法庭文件,以及孟晚舟在DPA事实陈述中的认可,星通公司(Skycom Tech. Ltd. 以下简称星通)是一家主要在伊朗经营的香港公司。截至2007年2月,星通是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华盈管理(以下简称华盈)全资拥有。

2007年11月,华盈将其在星通的股份转让给华为控制的另一个实体,Canicula控股公司(以下简称Canicula)。在华盈将其Skycom股份转让给Canicula时,孟晚舟是华盈的公司秘书。

编注:company secretary,公司秘书是美英等资本市场中的一个法定职位,角色类似执行董事。

2008年2月,在华为将星通的所有权从华盈转让给Canicula后,孟晚舟加入了由华为员工组成的星通董事会,任职至2009年4月。孟晚舟离开星通董事会后,星通董事会成员仍然是华为员工,Canicula继续拥有Skycom,而Canicula继续受华为控制。

截至2012年8月,在华为用英文撰写的公司文件中,华为将星通列入“其他华为子公司”的名单中。

2010年至2014年期间,华为控制了星通在伊朗的业务运营,星通由华为控制的一个实体拥有。所有星通重大的业务决策,都由华为做出。此外,星通的地区业务主管是一名华为员工,受雇于星通的个人也认为他们为华为工作。

在同一时期,华为员工与一家英国人事公司合作,在伊朗提供工程师以支持星通与伊朗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华为员工代表星通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为了支付这些承包商的费用,华为从星通在亚洲的银行账户,包括在一家跨国金融机构(金融机构1)的账户,向英国人力公司发送了至少750万美元的一系列付款,大约80笔。这些交易以美元计价,并通过美国进行结算。

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包括路透社在内的多家新闻机构报道称,星通提出在伊朗销售一家美国计算机设备制造商的“禁运”设备,可能违反了美国出口管制法,而且华为与星通关系密切。

在2012年12月发表在路透社的一份声明中,华为声称星通是其在伊朗的“主要当地合作伙伴”之一。

路透社还报道说,华为进一步表示,“华为在伊朗的业务,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联合国、美国和欧盟的法律和法规,我们公司一直在履行和严格遵守这一承诺。此外,我们也要求我们的合作伙伴遵循同样的承诺,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2013年1月,路透社随后的一篇文章报道说,孟晚舟在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担任星通的董事会成员,并指出星通董事与华为之间的其他联系。文章中还引用了华为的以下声明:“华为和Skycom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合作。华为已经建立了一个符合行业最佳实践的贸易合规体系,我们在伊朗的业务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联合国的法律和法规。我们也要求我们的合作伙伴,如星通,做出同样的承诺”。

以上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华为经营和控制着星通,因此星通不是华为的商业“伙伴”。

这些文章发表后,“金融机构1”和其他向华为提供国际银行服务的全球金融机构(统称“金融机构”),包括美元清算,针对上述媒体报道向华为进行了询问。2013年初,华为员工向金融机构表示,星通只是华为在伊朗的一个当地商业伙伴,星通没有利用其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与伊朗有关的交易。

为了回应新闻报道中的指控,华为要求与“金融机构1”的一名高级员工进行面谈。会议于2013年8月22日在香港举行,当时孟晚舟会见了“金融机构1”负责亚太地区业务的一名高管。会议期间,孟晚舟演示了一份用中文写成的PowerPoint演示文稿,并由一名口译员翻译成英文。

孟晚舟表示,她使用口译员是为了让自己的语言更精确。

在介绍中,孟晚舟说,除其他事项外,华为与星通的关系是“正常的商业合作”和“正常和可控的商业合作”,她将星通描述为“合作伙伴”、“华为的商业伙伴”以及在伊朗的“华为合作的第三方”。

以上陈述是不真实的,因为孟晚舟知道,星通不是华为的商业伙伴,也不是与华为合作的第三方;相反,华为控制着星通,而星通的员工实际上是华为的员工。对“金融机构1”来说,知道华为控制星通是很重要的。

此外,孟晚舟表示,华为“曾经是星通的股东”,但已经“出售了其在星通的所有股份”。

以上陈述也是不真实的,因为正如孟晚舟所知,华为将其股份“出售”给了华为控制的实体。具体来说,华为将星通的股份从华为的一个子公司(华盈)转移到另一个由华为控制的实体(Canicula)。

对“金融机构1”来说,知道星通被从一个华为控制的实体转移到另一个华为控制的实体是很重要的。

最后,孟晚舟表示,华为“在伊朗的运营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制裁”,而且“华为或与华为合作的任何第三方没有违反出口管制条例”。

以上声明是不真实的,因为华为对星通的经营,导致金融机构为华为在伊朗的业务,提供被禁止的服务,包括银行服务,而华为却隐瞒了星通与华为的联系,这违反了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的《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31 C.F.R. Part 560)。

此外,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华为使星通通过“金融机构1”进行了价值约1亿美元的交易,这些交易在美国清算,其中至少有一些交易支持其在伊朗的工作,违反了美国法律,包括750万美元用于英国人事公司的伊朗承包商在伊朗的工作。

孟晚舟知道华为在路透社关于星通的公开声明,在会议期间或之后的任何时候,她都没有收回或修改任何这些声明。此外,华为的财务主管也参加了8月的会议,他没有纠正或修改孟晚舟的任何声明。

在孟晚舟与“金融机构1”会面后不久,华为应“金融机构1”的要求,准备了一份英文版本的PowerPoint演示文稿。孟晚舟后来安排将这个PowerPoint演示文稿的纸质版,交给她在2013年9月会见过的“金融机构1”的高管,这份PowerPoint演示文稿英文版本中的表述,与孟晚舟在会议期间的表述密切相关。

会议结束后,在收到孟晚舟的PPT后,“金融机构1”决定继续与华为合作。其他金融机构也同样继续与华为保持各自的关系。

编注,以上内容引自附件中的事实陈述,即延期起诉协议中提到的孟认可的事实。“金融机构1”应该是指汇丰银行。

延期起诉协议(DPA)

根据DPA的条款,孟晚舟同意保证一份四页事实声明的准确性,其中详细说明了她对“金融机构1”所作的明知是虚假的陈述。孟晚舟还同意不实施其他联邦、州或地方犯罪。如果孟晚舟违反协议,她将受到本案第三份补充起诉书中对她提出的所有指控的起诉。

政府还同意撤回其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将孟晚舟引渡到美国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