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作者Noah Feldman分析称,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谷歌为其Android操作系统复制了11500行JAVA代码,没有侵犯甲骨文的版权,传递的信息并不是可以随意复制代码,而是到底什么更重要。
这一判决以6票赞成、2票反对的结果,推翻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决,一般认为,后者倾向于比最高法院更积极的保护知识产权。最高法院的意见虽然针对的很窄,而且针对的是案件的具体事实,但它传递了一个信息,即版权法不应妨碍为消费者需求服务的创新。
撰写最高法院意见书的斯蒂芬·布雷耶法官,是最高法院里历史最长的法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最不愿意谈论计算机代码。相反,布雷耶的职业生涯,部分建立在他吸收技术信息并使其为律师所理解的能力上。
技术派布雷耶撰写了这份意见书,并得到了最高法院自由派、保守派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尼尔·戈萨奇和布雷特·卡瓦诺的支持。这表明,判决更多是一种实用主义,而不是意识形态。
在评估与软件开发等技术问题有关的最高法院裁决时,以法官的方式理解事实是很有用的——法官是通才,而不是真正的专家。按照布雷耶的说法,这个案例针对的并不是泛指代码,而是在Java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中的“声明代码”。
根据布雷耶的说法,API是一种工具,允许程序员将现有的代码合并到他们自己的新程序中。“声明代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短语——对布雷耶来说,指的是API中允许程序员编写的代码与API中相应的代码匹配并调用的部分。
最重要的是,热爱类比的布雷耶写道,“语言本身提供了一个对声明代码的组织特征的粗略类比,因为语言本身将世界划分为一系列概念,而在某些方面,其他语言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划分。”
当布雷耶将声明代码与语言和概念进行比较时,案件的结果就很清楚了。语言和思想不能受到版权保护,只有用语言捕捉到的特定思想表达才可以。
可以肯定的是,布雷耶并不认为声明代码永远不会受到版权的约束。相反,布雷耶写道,Android使用声明代码构成了“合理使用”,一种受保护的复制类别。
合理使用有四个要素,布雷耶提到了每一个要素。
他首先认为,有关作品的性质,API本身就有利于合理使用,因为它的性质是与不可复制的想法和新的创造性表达方式,即Android绑定在一起的。其次,他认为安卓系统的使用具有“变革性”。第三,他的理由是,从API的286万行代码来看,11500行并不算“非常实质”。最后,他提出,新的使用并没有对原版权作品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因为Android不是Java SE的市场替代品。
在大法官阿利托加入的异议中,大法官托马斯坚称,由于安卓系统的拷贝,谷歌“抹去了甲骨文与亚马逊合作价值的97.5% ,赚取了数百亿美元,并确立了自己作为全球最大移动操作系统所有者的地位。”
这一描述与版权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更接近的观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于其专家角色,有一种倾向,至少从大多数最高法院法官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被支持对知识产权进行更强保护的公司利益所左右。
对布雷耶和大多数人来说,最高法院更重要的工作是,保护为消费者服务的新技术的各种可能性,而不是确保知识产权所有者得到报酬。
所以,判决的结果,并不意味着最高法院已经宣布放开复制代码。版权法保护计算机代码,并将继续这样做。相反,这一裁决只是反映了,在促进合理使用为消费者利益服务的变革性技术方面的一种演变进程,也反映了最高法院多数人不愿阻碍这一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