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中国女性导演赵婷(Chloé Zhao)以其第三部电影长片作品《无依之地》斩获金球奖。
《无依之地》于2020年上映,该片赢得第78届金球奖最佳剧情片和最佳导演,是金球奖最佳导演的第一位亚裔女性、第二位亚裔(仅次于李安2006年《断背山》)、第二位女性(仅次于1984年芭芭拉·史翠珊《燕特尔》)。该片还因获得了一系列国际电影节奖项而为赵婷赢得广泛的国际认可。该片在第77届威尼斯电影节上获得最佳影片金狮奖,她也成为首位获得金狮奖的华人女性;同时此前该片还获得了多伦多电影节人民选择奖。
根据网络公开信息,赵婷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父亲是首都钢铁公司前总经理赵玉吉,生母是一名医院职工,继母是演员宋丹丹。
这位宋丹丹继女,在宋丹丹的笔下是这样写的:16岁才出国,一句英文都不懂的中国女孩。如今赵婷一朝斩获鲜有华人展露风采的金球奖,获取赞许一片。据悉,赵婷正在创作的下一部作品将于漫威宇宙合作,成为漫威宇宙下一部商业级大制作《永恒族》的导演。
也许笔者看到问题的角度和很多自媒体号发布的所谓赵婷国籍问题成疑不同。但是相信很多网友也是非常关心这个问题的,究竟赵婷是怎样合法留美工作的呢?
两大签证类别,多种签证类型
在美国,有两大类签证,即:非移民签证(Non-immigration visas)和移民签证(Immigration visas)。
非移民签证适用于以特定目的为由要在美国停留一段时间的游客、商务人士、学生或专业工作者。根据美国签证法律法规的要求,大部分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须向签证官证明,其在自己国家具有牢固约束力,并且在短期停留后会离开美国。
移民签证一般是移民申请的第二步程序。一般情况下,有意移民美国的人士,只有在移民申请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局(USCIS)批准后,才能办理移民签证。移民申请应由符合资格的亲属或准雇主向美国的USCIS办事处提交。申请获得批准且签证排期到期(如适用)的个人,即有资格申请办理移民签证。移民签证申请人符合预约面谈条件时,美国签证中心或者美国驻外使团负责移民签证业务的总领事馆会通知申请人。
在这两大签证类别中,又分为无数的细分签证类别来适应外国人多样化的入境美国方式、入境资格和适用范围。其中,针对从事艺术工作的人士,在非移民签证、移民签证中均有相对应的签证分类。
杰出人才签证:O-1非移民签证
在非移民签证项下,美国特设了一项O-1类签证,只发放给特定的职业从业者,包括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的,具有杰出才能的人。
O-1签证是1990年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1990)中首次提出的一种签证,此类签证只发放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的,具有杰出才能的人,用于赴美工作的一种非移民类工作签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类签证属于H-1B专业人员工作签证在优先级别上划分的产物。O-1签证没有年度签证配额限制,且美国雇主也不需要向劳工部报备或提交背书。
在O-1签证中又分为两个类别,分别是O-1A和O-1B类签证。O-1A签证适用于那些在教育,商业,科学和体育方面表现出杰出能力的人士;O-1B签证适用于那些在电影或电视行业或艺术界表现出杰出能力的人。
根据签证类别的描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其实O-1签证的发放范围以及资格条件方面的限制非常严格。首先,O-1签证的申请人(或称为签证受益人)本身必须具有杰出成就或者特殊领域的杰出才能;其次,申请人(或称为签证受益人)的美国雇主也必须有能力提供与O-1签证申请人(或称为签证受益人)所申明的杰出成就相符的工作岗位。举例说明,美国一家知名影片公司聘请一位外国演员来担任一部影片的主角或者重要角色,就是符合O-1签证的申请资格和范围的。
O-1签证持有人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根据其需要而定,首次获发签证一次性可以签发三年的有效期O-1签证;其后每次可以延期一年的有效期;没有总的年限限制。
除获得O-1签证申请批准的申请人本人之外,申请人本人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O-3签证同行赴美。而作为O-1签证持有人的助理级人士可以申请O-2签证赴美。O-2签证持有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也可以申请O-3签证同行赴美。此处家庭成员仅限本人的配偶,及21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笔者观点:根据上述的签证类别描述,我们可以判断,若赵婷想合法停留美国并从事电影导演相关的工作,则她可以申请的非移民签证类别是O-1B类签证。
*以上结论仅基于美国现行有效及有法可依的非移民签证类别及赵婷女士的工作背景以及公开资料显示的个人背景为出发点,基于合理的假想而得出的判定。不代表赵婷女士即是通过该签证类别赴美并留美工作的。
杰出人才绿卡:EB-1类移民签证
在移民签证项下,美国职业类移民第一优先类别是只发放给特定的职业从业者,包括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的,具有杰出才能的人。
EB-1类签证是1990年美国移民法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1990)中首次提出的一种移民签证,此移民类签证只发放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的,具有杰出才能的人,用于赴美定居的一种移民类签证。EB-1类移民签证是美国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类别第一优先类别。EB-1类移民签证无须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可以直接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
每年美国移民局(USCIS)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法案》(INA)分配给全球范围内的职业移民14万张移民签证配额;且INA进一步规定,14万张移民签证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职业类移民的每一个优先类别中,其中EB-1类的年度配额总数为职业类移民的28.6%,且包括加上EB-4和EB-5未用完的移民配额。每年每个国家的移民名额限制为7%。如果其它国家的移民名额没有用完,可以平均分配给移民名额已用完的国家。
目前每年EB-5投资移民已经没有任何配额剩下,每年EB-4特殊职业移民配额差不多可以剩下3,000张左右,因此目前每年EB1的移民配额为43,000名左右。
EB-1类移民签证又分为三个类别:
·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A))
“杰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声誉与成就,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这些人应是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出类拔萃的顶尖人物之一(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同时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其工作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带来极大利益。EB-1A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永久性工作的承诺,申请人也可以自己申请移民。当然,美国雇主也可以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 Professor,简称EB-1B)(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B))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或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取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在某学术领域中,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请EB-1B中的工作经验。EB-1B的要求要低于EB-1A一些。虽然EB-1B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申请人必须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需要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博士后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诺。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C))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或EB-1C则指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样,EB-1C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并需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EB-1类移民签证是一种永久居留申请签证,一般来讲在申请人所处的美国大使馆驻外使团中授权办理移民类签证业务的签证中心获得。在获得该移民签证后,所有申请人需严格按照签证期限入境美国激活绿卡。
除获得EB-1类移民签证的申请人本人之外,申请人本人的家庭成员也可以同时申请美国EB-1类移民签证从而获得美国绿卡赴美定居。此处家庭成员仅限本人的配偶,及21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笔者观点:根据上述的签证类别描述,我们可以判断,若赵婷想合法停留美国并从事电影导演相关的工作,且长期在美国生活,则她可以申请的移民签证类别是EB-1A类签证。
*以上结论仅基于美国现行有效及有法可依的移民签证类别及赵婷女士的工作背景以及公开资料显示的个人背景为出发点,基于合理的假想而得出的判定。不代表赵婷女士即是通过该签证类别赴美并留美工作及居留的。
能力优先,有法可依的杰出人才类签证及绿卡
杰出人才签证和杰出人才绿卡都是美国签证系统里发放给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士的,且都要求获得者必须是拥有杰出才能的。因此这两者在法律依据方面具有非常高的相似之处。
·杰出人才签证O-1签证的法律依据及解析
1)申请O-1签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INA§101(A)(15)(O);
8U.S.C.§1101(A)(15)(O);
8 C.F.R.§214.2(O)(1);
22 C.F.R.§41.55。
2)具体申请资格有相应的规定:
(1)科学,教育,商业和体育界的杰出才能人士(O-1A类签证)
对于这些领域的杰出才能人士来说,他们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在本领域内是顶尖的人才。获得过国际性的重要奖项是一个重要的证明途径。但如果没有获得过这样的重大国际性奖项,就需要满足以下9项标准中的其中三项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签证O-1A类:
① 获得国家级或者相对影响力较小的国际性奖项
② 属于本领域内由国际或国家级专家认可的著名团体成员
③ 知名出版物或者知名媒体对于该人士及其工作成就的相关报道
④ 曾经担任过本领域内其他人士的作品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
⑤ 在本领域内做出过学术领域内,或者商业上的重要贡献
⑥ 在专业期刊上或重要媒体上发表过从业领域相关的文章
⑦ 在知名组织举办的演出活动中参与过演出
⑧ 在相关行业工作,并有高于同业人员的报酬
⑨ 其他证明杰出成就的材料
(2)艺术、电影、电视界的杰出成就人士(O-1B类签证)
在艺术界,该杰出成就人士必须证明自己在本领域内已经获得了非常高的声望。这就意味着在本领域内他获得了很高的成就,且业务水平和技能明显高于普通从业者的平均水平,这些成就和能力使得自己的艺术界可以被称为著名人士或者领军人物。
对于电影、电视界的杰出成就人才,同样要证明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技能明显高于普通从业者的平均水平,且自己在本领域内是杰出的、著名的人士或领军人物。
在这一类别中,电影、电视界的杰出成就界定会比文艺界的界定在某种程度上更为严格。相同的是,电影、电视界的杰出成就人士也需要证明自己曾经获得过一些国际级的重要奖项,或者获得过一些重要奖项提名,如奥斯卡奖、艾美奖、格莱美奖、金球奖等等。
但如果没有获得过这样的重大国际性奖项,同样需要满足以下7项标准中的其中三项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签证O-1B类:
① 曾经或者即将在某部知名作品中担任主要角色(可以提供相关的评论、新闻稿件等作为证明)
② 在知名专业期刊、著名媒体上发表过作品,或者被报道过本人及从事的工作,证明自己已经达到一种国家或者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取得过一定成就
③ 在知名机构举办的演出活动中担任重要角色
④ 在演艺界获得过商业上、艺术上的成功,如票房记录、发行量、收视率、影像记录等相关资料
⑤ 获得过本领域内知名组织、专家或权威机构认可的成就
⑥ 在相关行业工作,并有高于同业人员的报酬
⑦ 其他证明杰出成就的相关材料
·杰出人才绿卡EB-1类签证的法律依据及解析
根据前述的介绍,我们仅解析符合EB-1A类的移民签证事项。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203(b)款(1)条(A)项的定义,“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又称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为数不多的顶尖人物之一(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这类移民签证的发放范围仅限于从事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等领域的人士。
1)申请EB-1签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INA§203(b)(1),8 USC§1153(b)(1);
INA §203(b)(1)(A),8 USC§1153(b)(1)(A);
8CRF§204. 5(h)(5), 8CRF§204. 5(h)(4)
2)具体申请资格的界定
居住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的外籍人士都可以申请EB-1A,只要他们符合美国移民局规定的如下两个方面的衡量标准即可:
A、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等领域里具有杰出的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声誉与成就”;
用这种标准来衡量“杰出人才”, 申请人只需证明他/她曾获得过一项以上的国际级的重大知名奖励,仅凭此项国际知名奖励,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至于什么样的国际奖项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移民法并无确切定义或具体标准。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则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B、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杰出能力与成就。
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之类的重大国际知名大奖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虽然没有获得过重大国际知名大奖,如果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以下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也可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
① 荣获奖项(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Award):是否获得过全国或国际性的奖项
② 协会认可 (Invited Membership):是否为专业协会的成员,并且该类协会是有其领域内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定会员
③ 媒体认可(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You):是否在专业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学术文章
④ 评委资格(Judging or Review):是否评论过同专业领域中其他人的作品
⑤ 重大贡献 (Original Contributions):是否被专业期刊或主要媒体报道过
⑥ 学术研究 (Scholarly Articles):是否在科学、学术、艺术等专业领域里作出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⑦ 作品展览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是否举办艺术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⑧ 领导地位(Leading/Critical Role):是否在重要的专业组织、团体、机构担任领导或其他重要职务
⑨ 同行高薪(High Salary):是否拥有高薪或其它优厚待遇
⑩ 商业价值 (Commercial Success):是否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可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证明)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对于相似度极高的杰出人才签证O-1类非移民签证以及杰出人才绿卡EB-1类移民签证来说,两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首先,O-1签证只是一种特殊的非移民类工作签证,与绿卡没有直接关系。其次,O-1签证对于申请人的雇主有严格要求;第三,O-1签证对于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项目也有特定都要求;第四,从难易程度上看O-1签证较适合于无法直接符合EB-1类移民签证资格的人士,可寻找到短期的雇主从而申请O-1签证。
影视圈的移民热潮,绿卡≠入籍
影视圈里移民拿海外身份的人不在少数,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
这是一条著名导演贾樟柯的微博截图:
据公开资料显示,曾经获得过美国移民身份的华人影视圈人士绝非少数,例如李连杰、陈凯歌、李安等人;而全球范围内的知名人士获得美国移民身份的也大有人在,例如知名喜剧电影演员金·凯瑞、前加州州长阿诺·施瓦辛格、前美国第一夫人梅拉尼娅·特朗普等。而后者正是由于在一项调查中由其律师披露的基于美国的杰出人才绿卡申请到了美国绿卡并在之后入籍美国。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移民了就等于这个人不是中国人了。
这是一个非常狭隘的理解偏差。
判断一个人是哪国人,要看他持有哪个国家的护照。通常,移民获得的仅仅是另外一个国家的绿卡(即永久居留权)或临时居留权,并未获得该国家护照。
网友说,娱乐圈更像是一个修罗场。一朝成名天下知。
现实吗?很现实。
也有网友说,那些成功人士都纷纷移民了。
在赵婷获奖消息确认后不到24小时内,关于她的国籍成疑话题已经甚嚣尘上。
重要吗?不重要。
因为各个国家都在做招才引智的移民规划政策。
我们也在做这样的动作,比如加入中国国籍的马术运动员华天;比如广东恒大的知名足球运动员埃尔克森·德·奥利维拉·卡多索,他的身份证名称艾克森(Ai Kesen),是巴西出生的中国籍职业足球运动员,司职前锋。
我们更乐于看到的,不应该是华人在世界电影业和电影工业强国美国所向披靡的身影么?